一、总则
1、为了全面落实《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进一步加强学校民主建设,加强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2、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形式,是各二级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二级教代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参与民主管理,推进民主建设,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3、二级教代会在分党委(总支和直属支部,下同)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职权。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二级教代会接受学校教代会的指导。
4、二级教代会每四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教职工人数较少的单位,可以实行全体教职工大会制度,其性质、职权和任务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二、二级教代会的组织领导
5、二级教代会在分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分党委依据有关规定和校工会协商决定二级教代会的召开和换届,批准组建二级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审批二级教代会会议方案、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等。
6、二级教代会工作要纳入各二级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并作为年度考核重要内容之一。二级教代会会议经费由所在单位行政开支。
7、二级教代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活动,由大会主席团主持进行。
8、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活动,由基层工会主持进行。遇有重要问题,报经分党委批准,可召集代表团(组)长和各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会议。必要时,可按规定程序召开二级教代会临时会议。
三、二级教代会的职权
9、审议建议权。听取、审议行政主要负责人工作报告、讨论二级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10、审议通过权。讨论通过二级单位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和教职工有关的规章制度,由行政颁布实施。
上述方案、办法或制度由行政起草,工会参与讨论,并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交教代会正式会议审议,经教代会表决通过后,由行政颁布实施。对一时难以把握或教职工意见较多的方案,经多数代表同意,可先试行,行政根据试行情况进行修改后,再提请教代会审议通过,由行政颁布实施。
11、审议决定权。讨论决定本单位教职工的业绩津贴、集体福利等事项。
审议决定权涉及的内容都是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由教代会审议这些问题并做出决定,行政按教代会的决定贯彻实施。
12、评议监督权。评议监督二级单位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对被评议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组织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四、二级教代会代表的产生、管理及其权利和义务
13、二级教代会代表在本单位在职教职工中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实行常任制,届满可连选连任。
14、二级教代会代表人数按本单位教职工总数的30%-40%确定。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院系教代会的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民主党派成员和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代表,应占一定比例。有外来务工人员的单位,可从实际出发,适当吸收临时职工代表参加教代会,其代表数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0%左右。
15、二级单位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下属基层单位,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当选后不占该单位的名额。学校教代会代表应该作为二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
16、各基层单位根据代表选举方案,酝酿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二级教代会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代表候选人须经基层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代表。
17、选举结果报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代表条件和代表结构比例,其当选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代表经资格审查确认有效后,予以公布。
18、代表调离本单位或者退休,其代表资格自然失效。代表连续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代表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即行停止。代表失去教职工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基层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撤销代表资格,须经原选举单位教职工讨论,全体教职工过半数同意,方可做出决定。撤销代表资格,要及时书面报告基层工会,由基层工会提请二级教代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后,予以宣布。教代会代表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或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取消其代表资格。
代表出现缺额,由二级教代会主席团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补选,补选代表的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19、二级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特邀代表。特邀代表可以是本单位的在职干部和教职工,也可以是本单位离(退)休干部和教职工。特邀代表由基层工会提名,经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与有关方面协商确定。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0、二级教代会代表应按时参加教代会会议,确有重要原因不能出席,要向大会请假。
21、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权利是: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发表意见、参加表决,有权对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或控告。
22、二级教代会代表的义务是: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二级教代会的活动,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五、二级教代会的筹备
23、成立二级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由二级单位分党委书记牵头,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下面可设若干工作小组。
24、筹备领导小组要拟定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名额分配方案,起草代表条件、选举办法等方案。组织选举代表,审查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25、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向全体代表征集提案,提案征集时间一般为一个月。提案要围绕本单位的改革和发展,突出教学、科研、管理、教职工队伍建设、生活福利以及教职工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等。提案应当一事一案,由一人提议两人以上附议,也可由代表团(组)集体提出。
提案征集结束后,由筹备领导小组进行登记、分类,并审查立案。提案一经立案即成议案。立案的原则是:
(1)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具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
(3)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
26、提出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报经分党委讨论批准。
27、二级单位工作报告和其它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和决定的文件(讨论稿)至少于会前10天印发给教代会代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28、制定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29、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人选建议名单。
二级教代会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一般由党、政、工主要领导干部和教师代表及有关人员组成。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不是正式代表的,可以由正式代表中的党、政、工其他领导干部参加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由基层工会广泛征求意见,经筹备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提交预备会议选举。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研究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组)对各项方案的审议意见;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它问题。
30、提出大会议程、日程草案;提出二级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小组组成方案;提出会议经费预算。
31、完成其它会务准备工作。
32、分别向分党委和二级教代会报告筹备工作情况。
六、二级教代会预备会议
33、二级教代会预备会议由筹备领导小组主持,教代会正式代表参加。
34、二级教代会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
(1)听取本次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
(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听取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
(3)通过二级教代会大会议程;
(4)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
(5)通过二级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小组组成方案;
(6)通过、决定大会其它事项。
35、预备会议表决一般采取举手方式。
七、二级教代会正式会议
36、二级教代会须在与会正式代表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时,方可宣布召开。
37、大会由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
38、二级教代会正式会议主要议程:
(1)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作工作报告:
(2)基层工会负责人作工会工作报告;
(3)行政有关负责人作专题报告;
(4)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或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作提案征集情况报告;
(5)以代表团(组)为单位,就会议报告、提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讨论。各代表团(组)长将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
(6)主席团综合各代表团(组)的意见后,对会议议案、决议、决定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
(7)进行大会选举或对决议、决定及有关方案、条例进行表决,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8)讨论通过民主评议干部方案,组织评议;
(9)可以根据需要,安排大会发言:
(10)大会表决可以根据需要,分别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
八、二级教代会闭会后的工作制度
39、二级单位行政和工会共同向教职工传达大会精神,提出贯彻实施大会精神的计划、要求;组织和带领全体教职工为实现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而努力工作。
40、根据工作需要,二级教代会可设提案督办工作小组、教学科研小组、生活福利小组等专门工作小组。各专门工作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讨论制订有关条例、办法,并监督有关方面贯彻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专门工作小组不应取代有关行政职能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
41、二级单位行政领导负责组织有关方面落实提案。基层工会或者专门工作小组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促,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不能办理的提案,要向提案人说明情况。提案办理和落实情况要予以公示。
42、建立二级教代会联席会议制度。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有急需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可由基层工会主持召开教代会各代表团(组)长、各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党、政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进行协商处理,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每学期至少要定期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不定期召开。
43、遇有重大事项,经二级单位党、政、工联席会议研究同意或二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报请分党委批准可以召开二级教代会临时会议审议有关决定。
44、建立健全二级教代会档案工作制度,做好资料建档、存档工作。内容包括:历届教代会代表、主席团成员、专门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教代会有关文件、记录、讲话、报告、决议、决定和总结;教代会代表的提案表及处理结果记录;教代会联席会议及各专门工作小组重要活动的记录;民主管理的各种总结、调查报告等。
九、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45、各二级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是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46、各基层工会作为二级教代会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拟定召开教代会的方案,提出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和组织工作;
(2)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
(3)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培训教代会代表:
(4)组织专门工作小组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教育动员教职工贯彻落实教代会决议;
(5)主持召开二级教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6)听取和处理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7)对本单位违反教代会制度的行为,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
(8)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径,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9)做好二级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10)完成二级教代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附 则
47、本条例经华中农业大学第五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48、本条例由校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